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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10091 篇文书

  • 原告姚*与被告王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姚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李**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李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李**与被告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李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谢**与姜*、李*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(一)关于2009年10月9日的借款是否已经归还。李*和姜*之间分别于2009年10月9日和2010年5月11日发生过两笔借贷关系。李*主张2010年3月3日由胡*为归还了2009年10月9日这笔借款。姜*认为李*到胡*账户上的钱不能视为用以归还姜*的借款。从胡*的活期存折明细来看,2010年3月3日胡*的存折上存取款项为492500元。胡*出具书面说明认为其以上述款项代为李*归还第一笔借款后,李*又向姜*借款50万元。因胡*未出庭作证

    法院: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贾*与被告郝*、陈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贾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
  • 逯**与刘**、刘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不违背法律规定,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广平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王*长诉被告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原告王*长诉被告王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案受理后原告王*长于2013年1月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,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犯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依法应予准许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张**与被告廖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张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  • 李*农诉桑**、段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农诉被告桑**、段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农经传票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

    法院:平顺县人民法院

  • 原告王**与被告侯进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王**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
案件类型

案由类型

文书类型